震川专注华政12年 震川考研 2025年06月30日 09:03 上海炒股配资软件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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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问: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有电商平台为吸引用户,疯狂压低商品价格,也有外卖平台通过高额补贴争夺市场份额,这些“内卷式”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新修订的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整治这类现象做出了什么规定?
2、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全文
3、2025年反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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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问: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有电商平台为吸引用户,疯狂压低商品价格,也有外卖平台通过高额补贴争夺市场份额,这些“内卷式”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新修订的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整治这类现象做出了什么规定?
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是平台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置平台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存有关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三是经营者不得擅自将他人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是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五是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
2、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
(三)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八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经营者登记的名称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3、2025年反法修订解读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意义
“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进行的,对于贯彻落实好党的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石宏表示。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多次就有关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新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党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有利于净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者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要“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早在1993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2019年修改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涌现,市场竞争领域不断面临一些新形势新问题,如“内卷式”竞争、混淆行为多样化复杂化、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育文明健康、向上向善的诚信文化,教育引导资本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信用信义、重社会责任,走人间正道。”商业伦理道德是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竞争环境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准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这种情况近年来在某些经济领域较为突出。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彰显鲜明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引领和推动全体经营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营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亮点?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二是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是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是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作相应修改。
完善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二是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三是规范对搜索关键词的使用,规定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细化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的规定;二是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三是规定有奖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奖销售信息;四是规定经营者不得“指使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并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
完善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是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增加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三是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四是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五是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增加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规定。党中央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对行政机关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是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治理“内卷式”竞争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两方面完善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增加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规定。一是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二是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完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增加约谈制度。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二是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均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三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四是规定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五是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合理调整处罚力度,例如,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此外,还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规定。”石宏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石宏表示,有关方面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本次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解读,推动各方面准确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和主要内容,强化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环境。
完善配套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本次修改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配套制度,包括细化有关新增混淆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认定本法中“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所适用的标准,出台关于约谈的具体办法等。
准确适用和执行法律。本次法律修改,细化完善了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完善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经营者、行业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和制度开展相关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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